2008年,山西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晋中中院)受理了一个奇葩案件,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却提起诉讼,晋中中院没有严格审查却受理了案件并作出了对于原被告及第三人均不满意的判决,导致这个案件一打就是12年,从晋中中院打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西高院),直到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三次裁定才将案件“拨乱反正”。
四海瞭望注意到,在这长达12年的累诉期间,晋中法院作出了一个判决一个裁定,山西高院作出了两个判决一个裁定,最高院作出了三次裁定。
挑起这场马拉松式累诉闹剧的原告是山西省灵石县冠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华公司)。而冠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继新,于2018年10月被灵石县警方以恶势力犯罪集团头目抓获。
四海瞭望从灵石县公安局2018年10月14日发出的《关于检举张继新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违法犯罪线日凌晨,灵石警方一举抓获了包括张继新在内的6名犯罪嫌疑人。
1994年,晋中市灵石县夏门镇经济联合社以矾水沟煤矿、更新煤矿、红岩煤矿、扶贫煤矿、经销公司、加油站、汽车队和服务部等八个镇办企业总值317万元作为出资,夏门镇72个村民出资73万元,总资产317万元设立冠华公司,企业性质为集体,经营范围为原煤开采、洗煤、焦炭制造等。
1998年是冠华公司企业性质发生巨变的一年,因镇办企业资产负值因素进行改制。冠华公司也因为这次改制,由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成了股份制企业。
灵石县政府于1998年1月21日下发关于《夏门镇镇级企业产权制度方案》的批复文件显示,夏门镇原镇办企业资产负值达170万元,灵石县人民政府同意将镇属企业产权以零价转让给冠华公司,与镇政府一次性隔断关系,改制后的冠华公司全部接受原镇办企业形成的债权债务,参与整体转制的镇属四个煤矿要根据县煤炭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精神,上交县财政资源勘测补偿费,镇属企业改制后可向冠华公司协议收取创业收益资金。灵石县政府的这个批复文件要求整体改革于当年7月底全部完成。
灵石县政府批复次日,也就是1998年1月22日,夏门镇政府与冠华公司签订了《夏门镇镇级企业产权置换协议书》,置换内容为镇级企业的产权、经营权、收益权。该协议约定镇级企业进行内部置换改革,置换办法中夏门镇政府应当收取冠华公司180万元的创业红利,分六年交清。
1998年2月29日,冠华公司与灵石县人顾建武签订了《矾水沟煤矿租赁经营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租赁期从1998年3月1日至2013年3月底止共15年,租赁费15年共计80万元,从签订协议之日起冠华公司将坑口全部财产及时移交顾建武,原坑口能移动的财产归顾建武所有,不再单独作价,协议期满后归顾建武所有,井口建设协议期满后归冠华公司所有,包括证件,冠华公司不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原坑口的债权债务不作移交,由冠华公司处理,租赁期间顾建武单独立账,自负盈亏。
租赁生效后,冠华公司将矾水沟煤矿坑口财产依约移交给顾建武,顾建武依约向冠华公司交纳了租赁费。
四海瞭望查阅案件相关资料发现,夏门镇政府与冠华公司签订了《夏门镇镇级企业产权置换协议书》后,冠华公司并没有完全执行置换协议内容,夏门镇政府也依然一直在插手原镇办企业的一些事务。
比如,协议约定冠华公司上交夏门镇政府的180万元创业红利,在冠华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交款时间上与冠华公司改制的关联性明显不足,另一个是交款主体上与冠华公司关联性不足。一些票据显示交款时间居然在改制之前,还有就是121张票据有94张是夏门镇政府给经联社出具的而非是给冠华公司出具的,冠华公司提供的证据难以证实其已依《夏门镇镇级企业产权置换协议书》实际履行完毕相应义务。
随着政策变动和有关文件精神,冠华公司于2003年1月作出《关于变更登记分离所属煤矿的决议》,该决议内容为原公司所属四个煤矿已分别省厅进行名称变更核准和公司脱钩,并重新独立办理企业法人名称。
2003年3月,冠华公司向灵石县工商局递交《关于变更登记申请》,该申请内容载明:公司1998年已经整体产权置换,本应该将名称注册资金及经营范围核准变更,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实施,2002年公司内部所属四个煤矿,经省地整顿验收,名称已经核准变更,现实体制已经和公司脱钩。为此2003年经公司股东会议研究决定变更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
因为政策需要和矾水沟煤矿实际投资经营人为顾建武的实际情况,夏门镇政府还于2003年8月8日作出了《关于收回矾水沟煤矿经营权的决定》,冠华公司在该文件上也加盖了其印章。至此,矾水沟煤矿与冠华公司正式脱钩。
之后,矾水沟煤矿以镇办集体企业名义,领取了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名称预先核准通知、验资申请书,夏门镇政府出具了投资证明、任命顾建武为矾水沟煤矿的矿长,顾建武也正式成为了矾水沟煤矿的法人代表。
因历史原因,矾水沟煤矿最初的采矿权系无偿所得,后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化,后来该矿的采矿权必须有偿取得,该矿采矿许可证登记的采矿权人一直为灵石县夏门镇矾水沟煤矿,企业性质为集体经济。
2005年开始,山西省的煤矿行业政策发生变化,要求通过资源整合和关闭矿井,减少煤矿数量,淘汰落后、优化结构。在此政策背景下,由于矾水沟煤矿与碾则焉煤矿矿区相连,两个煤矿面临互相整合。
当时矾水沟煤矿年生产能力为九万吨,证件齐全,而碾则焉煤矿年生产能力仅为六万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按照当时“关小改中上大”的政策原则,顾建武完全有机会兼并了碾则焉煤矿。但是,由于顾建武在矾水沟煤矿上已经投入大量的资金,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产生了退意。最终,经过再三考量,顾建武放弃了整合碾则焉煤矿的权利。
采矿权是一个矿山企业最主要、核心的资产,因为夏门镇政府不仅拥有矾水沟煤矿的《采矿许可证》权属,矾水沟煤矿手续也显示为集体企业,于是,经过多方协商,2006年2月18日,夏门镇政府与碾则焉煤矿的矿长刘晋山签订了《采矿权转让补偿合同》,合同约定夏门镇政府将夏门镇矾水沟煤矿的采矿权转让给刘晋山,价款为矾水沟煤矿和碾则焉煤矿进行资源整合后,刘晋山每年付给夏门镇政府10万元,5年共50万元。
同日,刘晋山、夏门镇政府和顾建武又签订了《灵石县碾则焉煤矿与灵石县夏门镇矾水沟煤矿资源整合资产补偿协议书》,约定两矿整合后,刘晋山共应补偿顾建武资产投资款2400万元。
就在刘晋山与夏门镇政府及顾建武就煤矿整合问题签订了相关协议两个月后,灵石县恶势力团伙头目张继新于2006年4月30日收购了冠华公司的所有股权,其中张继新个人持股80%,张继新的另一家公司宇晋煤炭公司持股20%。
2006年6月,冠华公司向灵石县工商局递交变更申请,要求法人变更为曹文杰,股东变更为张继新144万元,宇晋煤化公司36万元。
2008年4月,张继新以冠华公司名义将刘晋山、碾则焉煤矿及夏门镇政府列为被告向晋中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刘晋山与夏门镇政府之间于2006年2月18日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判令夏门镇政府继续履行《夏门镇镇级企业产权置换协议书》,由三被告共同赔偿冠华公司经济损失2400万元,同时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按理说,冠华公司由始至终从来都未曾取得过矾水沟煤矿的《采矿许可证》,而矾水沟煤矿的采矿许可证登记的采矿权人一直为夏门镇矾水沟煤矿,企业性质为集体经济,夏门镇政府在2006年资源整合的时候与刘晋山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与冠华公司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冠华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明显不适格,晋中法院本就不应该受理冠华公司的起诉。然而,晋中法院不知是人情作怪,还是有人受利益驱使,居然违反程序,受理了冠华公司的起诉。
晋中中院受理后,刘晋山于2008年5月向晋中法院提交申请,要求追加顾建武为本案的第三人,理由是根据其与顾建武签订的《产权补偿转让协议书》,顾建武作为矾水沟煤矿资产的出让方,与冠华公司主张矾水沟煤矿的财产权利,在案件的审理结果上必将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顾建武接到应诉通知后,发现刘晋山提供给晋中法院的《产权补偿转让协议书》系伪造,告知法院自己与刘晋山之间只签订过一份《资产补偿协议》,从来没有与刘晋山签订过什么《产权补偿转让协议书》,刘晋山提供给法院的《产权补偿转让协议书》上自己的签名和手印均系伪造,并非自己所为,自己不应该被卷入这场企业产权纠纷的诉讼之中,但晋中法院没有听取顾建武的异议,执意将顾建武列为了本案的第三人。
本来不应该立案的诉讼,晋中中院给立了案,本不该参加诉讼的第三人,被追加成了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刘晋山及第三人均提出原告冠华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但晋中中院坚持认为,冠华公司的诉讼请求表面上是合同效力纠纷,实则是矾水沟煤矿的产权纠纷,矾水沟煤矿仍然归冠华公司所有,被告与第三人所持冠华公司在矾水沟煤矿不享有任何权益。
同时,关于冠华公司主张的损失问题,因顾建武在庭审中提供了不同版本,顾建武与刘晋山之间就该合同发生的纠纷正另案诉讼中,冠华公司主张损失的依据无法确认。
最终,晋中中院于2008年9月判决刘晋山与夏门镇政府签订的《采矿权转让补偿合同》无效,驳回了冠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虽然冠华公司的起诉状没有对第三人顾建武提出任何诉求,晋中中院居然也判令第三人顾建武同其他诉讼当事人同时承担了诉讼费用。判决书显示,该案的审判长为党振锋,审判员为康建军,人民陪审员王文秀。
晋中中院一审判决后,除夏门镇政府外,其余当事人及第三人顾建武均向山西高院提出了上诉。
冠华公司上诉的理由是既然刘晋山与夏门镇政府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就应当支持起诉状中三被告承担无效合同给冠华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并称其主张的损失远小于实际损失,法院应予支持。
刘晋山和碾则焉煤矿上诉的理由是一审法院错误认定案由,导致整个案件基本法律关系的严重混乱;一审法院无视工商登记,把当事人并不主张的产权问题作为审查重点;一审法院无视行政许可,把行政机关授予的特许物权视为普通民事权利;一审法院歪曲有关事实、严重违反了证据规则和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刘晋山和碾则焉煤矿认为《采矿权转让补偿合同》合法有效,冠华公司与夏门镇政府签订的《企业产权置换协议》不应生效实际也没有生效。
第三人顾建武的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的法官站在了冠华公司的地位上为冠华公司改变案件性质,增加诉讼请求和事实,进而对冠华公司没有提起的诉讼请求评头论足,损害了法律规定的“不告不理”原则,使自己蒙受了巨额损失。顾建武认为一审判决故意遗漏、扭曲有关事实,以达到歪曲事实真相,袒护冠华公司不法利益的目的。一审判决中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就被采信,有的证据根本不知道哪方当事人提供,甚至存在违法收集证据情况。顾建武还认为,一审判决有意曲解煤炭行业的相关规范,作出错误判决。顾建武还对一审判决的诉讼费问题也提出了质疑。
山西高院这次审理也没有否定冠华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山西高院经过审理认为夏门镇政府转让矾水沟煤矿采矿权的行为属有效行为,而冠华公司是矾水沟煤矿的实际财产所有人,未参加采矿权补偿合同部分无效。
于是,山西高院在2009年5月判决刘晋山与夏门镇政府、顾建武三方签订的采矿权转让补偿合同部分无效,刘晋山补偿冠华公司1440万元,补偿顾建武960万元。驳回冠华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山西高院这个终审判决,明显偏离了冠华公司的诉讼请求。因为顾建武虽然当初与冠华公司形成过租赁关系,但冠华公司并未针对顾建武提出诉讼请求,在冠华公司与顾建武均未提出主张的情况下,山西高院便对冠华公司与顾建武之间的租赁经营关系进行了实体处理,这种程序违法就如民间一句俗语“狗咬老鼠多管闲事”。同时,山西高院在未查清冠华公司与顾建武对矾水沟煤矿各自投资、收益的情况下,就对二者之间进行利益分配,缺乏事实依据。
山西高院这个程序违法、缺乏事实依据的判决,严重侵犯了第三人顾建武的权益,必定顾建武在矾水沟煤矿已经投入了巨额资金。该判决书显示,山西高院这次负责审理案件的审判长为樊文霞,代理审判员为谢红雯和周波。
顾建武在矾水沟煤矿已经投资巨大,结果山西高院以法律的手段将自己理应获得的补偿判给了别人,顾建武自然不会坐以待毙,最高院成了顾建武期望主持正义的最后稻草。
顾建武在再审申请中称,二审法院(山西高院)不依法针对本案的诉求部分进行审理,而是把与本案无关的协议内容拿入本案横加审理。
最高院审查了顾建武的再审申请后,认为顾建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2009年12月3日作出裁定,指令山西省高院再审本案。
山西高院接到最高院的再审指令后,重新组成了合议庭,由现已调往大同铁路运输法院任党组书记的张向东担任审判长。
令顾建武意想不到的是,最高院的指令没有将山西高院从违法的程序中拉回来,依然偏离了冠华公司的诉求,在想方设法替冠华公司的利益找理由。
山西省高院经过再审认为,2006年2月18日夏门镇政府与刘晋山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但同时认为夏门镇政府在2003年时夏门镇政府实际并未收回冠华公司对矾水沟煤矿的经营权,冠华公司拥有矾水沟煤矿的财产及经营权,并未取得矾水沟煤矿的采矿权。冠华公司在矾水沟煤矿被整合时没有得到任何补偿有失公平。
所以,山西高院于2012年12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了原一二审的判决后,判决《采矿权转让合同》有效,同时判决再次违反程序又对冠华公司与顾建武之间的租赁经营关系进行了实体处理,依然在未查清冠华公司与顾建武对矾水沟煤矿各自投资、收益的情况下,就对二者之间进行利益分配,判决刘晋山补偿给矾水沟煤矿资产补偿款2400万元,冠华公司分得1440元,顾建武分960万元。判决驳回了冠华公司的其他诉求。
山西高院的再审判决,将顾建武最后的希望稻草彻底被压倒了。顾建武告诉四海瞭望,山西高院的再审判决,等于是要了他的命,自己幸幸苦苦又是贷款又是借钱投入到矾水沟煤矿的资金就有三千多万,山西高院这样分割自己的投资补偿,自己当时死的心都有了。
之后,顾建武每天像是到山西高院上班一样,去寻求山西高院对错误判决进行纠正。
任何人都可以是亡命之徒,只要被这个世界逼到走投无路。2013年夏,顾建武实在看不到希望了,开始酝酿准备豁出去的方式。2013年夏季的一天,顾建华带着事先打印好的材料,爬上了山西高院的楼顶,准备以跳楼方式对不公正的判决抗议。
时任山西高院院长获知顾建武在山西高院准备跳楼抗议后,向顾建武承诺,第二天就接待顾建武,解决顾建武的诉求问题。
山西高院院长经过了解,意识到该案在山西想要直接扭转却有难处,无奈将案件提交到了最高院审核。
顾建武拿命一搏后,于2014年11月5日终于等到了曙光。这天,最高院经过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作出裁定,案件由最高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最高院经过审理,肯定了原审判决偏离了冠华公司的诉求,属程序违法,同时认定原审判决对冠华公司与顾建武之间的利益分配缺乏事实依据,于2018年5月8日,一下子裁定撤销了晋中中院和山西高院之前作出的三个判决,发回晋中中院重新审理。
谁无暴风劲雨时,守得云开见明月。顾建武历经数年的坚持与抗争,历经最高院的三次裁定,终于将案件“拨乱反正”。2018年8月7日,晋中中院经过重审该案,终于认定了冠华公司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所以也就不存在基于涉案合同无效诉求成立而产生的赔偿问题。故经晋中中院审委会讨论决定,裁定驳回了原告冠华公司的起诉。
晋中中院裁定驳回冠华公司的起诉后,冠华公司仍不死心,继续向山西高院提起上诉。这次山西高院终于也排除了干扰,审理认定了冠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最终于2019年12月13日终审裁定,驳回了冠华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至此,这起原告冠华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却提起诉讼,历经12年三级法院8次审理,浪费了大量审判资源的荒唐案件,终于尘埃落定了。顾建武历经十多年的马拉松诉讼后,也已身心疲惫,从黑发熬成了白发。
虽然冠华公司与刘晋山、碾则焉煤矿及夏门镇政府之间的合同效力纠纷画上了句号,但刘晋山在2006年2月18日与夏门镇政府和顾建武签订的《资产补偿协议书》至今却依然没有履行完毕。
协议约定刘晋山补偿顾建武资产投资款的2400万元,刘晋山仅支付了顾建武960万元后,就以冠华公司起诉为由拖了14年之久再无履行义务。2020年冠华公司的起诉被驳回后,刘晋山仅又支付了顾建武110万元后,剩余款至今未付。
顾建武告诉四海瞭望,2004年的时候,自己为响应政策四处筹借了几千万元投入到了矾水沟煤矿的技改扩建工程中,刘晋山将矾水沟煤矿兼并后,不仅保住了刘晋山的碾则焉煤矿没有被关停,刘晋山又一倒手以上亿元转让了煤矿,但时隔14年了刘晋山都没有履行完毕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致使自己现在被负债利息拖得举步维艰。
2020年5月,顾建武一纸诉状又将刘晋山起诉到了灵石县法院,要求刘晋山不仅支付自己剩余的补偿款1440万元,还得支付自己从2007年7月1日起至2020年5月1日止的违约金1560万元。并要求兼并煤矿演变而成的灵石红杏鑫东煤业有限公司根据《资产补偿协议书》承担连带责任。
灵石县法院经过审理于2020年11月作出判决,判令刘晋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顾建武补偿款1400万元和2007年7月1日起至2020年5月1日止的违约金1450万元,共计2890万元。同时判令灵石红杏鑫东煤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灵石县法院判决后,刘晋山因不想承担违约责任、灵石红杏鑫东煤业有限公司不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均向晋中中院提起上诉。
目前,晋中中院对于该上诉案正在审理之中,晋中中院将如何作出终审判决,四海瞭望将继续关注。